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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放债人牌照

放债人牌照的牌照条件

根据《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牌照法庭所发给的放债人牌照,须受牌照法庭所施加的条件规限。持牌人必须遵从对该牌照所施加的牌照条件。


放债人牌照

额外牌照条件

1. 在订立任何贷款协议之前,放债人(a) 须要求拟借款人述明他有否因促致、洽商、取得或申请该笔贷款,或因担保或保证该笔贷款的偿还,或由于与该等事务有关,而与任何人(下称「第三方」)达成或签订了任何协议(下称「第三方协议」)(拟借款人与其委任的律师纯粹为提供法律服务而达成或签订的协议除外);(b) 须在贷款协议内以书面方式述明拟借款人就上文第 1(a)条条件所述事宜的回覆;及(c) 如拟借款人就上文第 1(a)条条件的回复为「有」的话,则须进一步(i) 向拟借款人索取该第三方的姓名/名称及地址;(ii) 在贷款协议内以书面方式述明该第三方的姓名/名称及地址,并述明放债人是否与该第三方有任何关系,以及该等关系的性质;(iii) 要求拟借款人亲自提供该第三方协议的副本;及(iv) 在贷款协议内夹附该第三方协议。


2. 如拟借款人就上文第 1(a)条条件的回复为「有」的话,则放债人不得向任何拟借款人批出或同意批出任何贷款,除非上文第 1(c)条条件所指的第三方:(a) 是放债人因向任何拟借款人或任何指明类别的拟借款人批出贷款,或与该等事务有关(无论是促致、洽商、取得或申请贷款,或是担保或保证该笔贷款的偿还)而委任的人士(下称「获委任第三方」);及(b) 已特别就该笔贷款,以书面方式向放债人确认(i) 他不曾而将来亦不会因促致、洽商、取得或申请该笔贷款,或因担保或保证该笔贷款的偿还,或由于与该等事务有关,向该等拟借款人征收、追讨、要求或收受任何费用、收费、报酬或代价(不论其名目为何);及(ii) 他不曾另行与拟借款人达成协议,无论是否因购买任何货品或服务,由拟借款人向任何其他方支付或于将来支付任何费用、收费、报酬或代价(不论

其名目为何)。


3. 为施行第 2 条条件,

(a) 放债人须作出令警务处处长及放债人注册处处长满意的呈报,以书面方式提供任何获委任第三方的姓名/名称、地址及身分识别号码(包括身分证/护

照、商业登记及公司编号(如适用));及

(b) 在获委任第三方的姓名/名称及地址载列于放债人注册处处长备存的登记册之前,上文第 1(c)条条件所述的第三方不得被视作获委任第三方。


4. (a) 放债人不得明知而容许或准许任何人士(不论是放债人或其合伙人、雇主、雇员、委托人或代理人,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或任何获委任第三方),因促致、洽商、取得或申请任何贷款,或因担保或保证该笔贷款的偿还,或由于与该等事务有关,而向任何借款人或拟借款人征收、追讨、要求或收受任何费用、收费、报酬或代价(不论其名目为何)。

(b) 上文第(a)条条件的限制,涵盖由借款人或拟借款人按照借款人/拟借款人与获委任第三方之间的协议,无论是否因购买任何货品或服务,向获委任第三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支付的任何费用、收费、报酬或代价(不论其名目为何)。


5. 在下列情况下,放债人不得向另一人士取得或收集任何人的个人资料,或使用由另一人士取得或收集的该等个人资料作其放债人业务用途或与该业务有关连的用途:

(a)未取得该另一人士的书面确认,确认披露/提供该等数据供放债人作这类用途并没有违反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或(b)当放债人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另一人士披露/提供有关个人资料供放债人作这类用途,相当可能会违反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放债人亦必须备存能显示其遵从本条条件的规定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的纪录。


6. 在订立任何贷款协议之前,放债人必须向拟借款人解释协议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关于还款的条款,即:

(a) 贷款利率,以年息百分率表示;以及根据该协议须支付的利息总额;

(b) 根据该协议定期及总共须偿还的款额;

(c) 任何拖欠还款行为的可能后果,包括:

(i) 接管及出售所涉及的任何抵押物(包括已予押记的物业,如有的话);及

(ii) 放债人可要求实时还款的凌驾性权利。

放债人亦必须备存能显示其遵从本条件各规定的书面或视像或录音纪录。


7. 放债人须在牌照有效期内,就放债业务有关的事宜,向放债人注册处处长或警务处处长提供其所要求的数据,而该等数据须于放债人注册处处长或警务处处长指明的时间内提供。


8. 除非借款人向放债人出示了下列任何一份文件,否则放债人不得接受由香港房屋委员会提供资助的单位作为贷款给借款人的抵押品:

(a) 由香港房屋委员会发出的确认书,述明解除有关单位的让与权限制所需的地价已全数缴清;或(b) 房屋署署长批出把有关单位用作按揭或押记的书面批准。


9. 放债人以个人名义或透过他人,以文字、声音或视像的形式,为其放债业务发出或刊登的任何广告,必须包含该放债人处理投诉的热线电话号码及以下风险提示字句(该等字句所用的语言须与广告或其相关部分的语言相同)。热线电话号码和风险提示字句都必须显著而清楚可读,并显示于广告的文字或视像部分。风险提示字句也必须在广告的声音部分清晰听到:“忠告: 借钱梗要还,咪俾钱中介”“Warning: You have to repay your loans. Don’t pay any intermediaries.”


10. 放债人须设立并维持一套妥善的制度及程序,以确保放债人或其合伙人、雇主、雇员、委托人或代理人,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或任何获委任第三方知悉及遵从牌照内所列的条件及《放债人条例》的条文。



放债人牌照的牌照条件

根据《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牌照法庭所发给的放债人牌照,须受牌照法庭所施加的条件规限。持牌人必须遵从对该牌照所施加的牌照条件。

 

放债人牌照 - 额外牌照条件

有关的额外牌照条件,请参阅下列文件:

放债人牌照 - 额外牌照条件(2016年12月1日起生效) (pdf格式)



由2016年10月3日起,为协助持牌人,本处已设立查询热线 (2867 2567) 解答关于实施额外牌照条件的查询。 

有关放债人牌照的额外牌照条件指引

为了协助放债人牌照持牌人遵从额外牌照条件,本处已就额外牌照条件的各项规定制备了一套指引。详情请参阅下列文件:

有关放债人牌照的额外牌照条件指引 (pdf 格式)


在2016年12月1日之后发给或续期的放债人牌照,额外牌照条件已纳入现时的牌照条件内。有关由12月1日起施加于放债人牌照的牌照条件的样式,请参阅下列文件:

放债人牌照 - 由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牌照条件 (pdf 格式)

广告的限制

持牌放债人在刊登广告时须清楚展示放债人的牌照号码。

此外,放债人(以个人名义或透过他人)为其放债业务发出或刊登的任何广告,必须包含该放债人处理投诉的热线电话号码及以下风险提示字句(该等字句所用的语言须与广告或其相关部分的语言相同)。热线电话号码和风险提示字句都必须显著而清楚可读,并显示于广告的文字或视像部分。风险提示字句也必须在广告的声音部分清晰听到:

       "忠告: 借钱梗要还,咪俾钱中介"

       "Warning: You have to repay your loans. Don’t pay any intermediaries."

说明各类广告应如何符合有关规定的实用指引,请参阅「有关放债人牌照的额外牌照条件指引」 (pdf 格式)


有关农历新年祝贺广告的规定

就持牌放债人于2017年1月22日至2月11日(两个日期均包括在内)期间在电视及电台播放的新年广告,本处容许于长7秒或以下的该等广告读出风险提示字句的时间,由通常3秒缩短至不少于2秒。这项措施适用于在上述期间播放的新年广告,而该等广告只可含有新年祝贺语、放债人的姓名/名称、牌照号码及风险提示字句。为免生疑问,该等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对放债业务的任何其他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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